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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3点击量:439
本文摘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10月22日至10月26日在京举行,会议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进行三审。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10月22日至10月26日在京举行,会议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进行三审。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主要通过派驻检察的方式,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的执法进行监督,为完善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试点开展巡回检察,增强了法律监督的实效。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检察院副检察长选拨拟扩大至具备检察官、法官条件人员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检察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检察官或者法官中产生。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副检察长只能从检察官或者法官中产生,限制了干部的交流,应适当放宽。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检察官、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有关单位应书面回复建议意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中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可以采取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方式。有的常委委员、部门、社会公众提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是近年来检察机关探索出的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有效方式,但有的单位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检察建议不够重视。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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